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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ocation: Hong Kong

18.3.05

遺產稅=共產

蘋 論 : 取 消 遺 產 稅 方 向 正 確 日期 : 2005年03月18日
何洋

經 濟 學 家 把 政 府 行 為 按 其 對 自由 市 場 帶 來 的 影 響 分 兩 類 。 第 一 種 政 府 行 為 有 助 財 富 的 創 造 , 具 體 說 來 保 護 私 有 產權 和 投 資 興 建 基 礎 設 施 等 政 策 屬 於 這 類 。 另 外 一 種 政 府 行 為 則 有 相 反 效 果 , 它 注 重的 是 財 富 的 再 分 配 而 不 是 創 富 , 很 多 社 會 性 的 開 支 都 可 歸 進 這 類 別 之 內 。 國 富 國 窮, 主 要 取 決 於 一 國 政 府 所 採 取 的 政 策 , 究 竟 重 創 富 或 是 財 富 的 再 分 配 。

問 題 是 甚 麼 因 素 左 右 著 政 府 行 為 的 走 向 。 奧 爾 森 ( M. Olson ) 在 八 二 年 出 版 的 《 國 家 的 興 盛 與 衰 亡 》 一 書 中 , 為 這 問 題 提 供 答 案 。
在 奧 氏 眼 中 , 政 府 政 策 的 方 向 , 主 要 受 利 益 團 體 所 支 配 。 在 一 個 穩 定 的 政 治 社會 格 局 下 , 不 同 的 利 益 團 體 就 會 順 勢 而 起 , 致 力 於 為 各 自 的 成 員 爭 取 好 處 。 不 斷 游說 政 府 制 訂 對 其 成 員 有 利 的 政 策 遂 成 為 這 些 利 益 團 體 的 主 要 活 動 。 在 這 些 利 益 團 體的 作 用 下 , 政 府 政 策 的 重 心 就 會 漸 漸 地 從 創 富 的 方 向 轉 換 到 財 富 再 分 配 上 。 奧 氏 在書 中 就 憑 藉 這 一 思 路 , 來 解 釋 歷 史 上 國 興 國 衰 的 起 因 。

本 港 社 會 經 歷 多 年 平 穩 發 展 , 各 種 利 益 團 體 隨 之 而 生 並 日 漸 壯 大 , 加 上 政 制 開 放 的 配 合 , 要 求 政 府 加 強 再 分 配 政 策 的 聲 音 遂 日 見 響 亮 。 情 況 在 社 會 福 利 開 支 方面 尤 其 突 出 。 在 過 去 十 年 , 社 會 福 利 的 開 支 增 幅 驚 人 , 高 達 百 分 之 二 百 三 十 六 ( 即 兩 倍 有 多 ) !

要 鼓 勵 港 人 重 新 致 力 創 富 , 而 不 是 著 眼 於 財 富 的 再 分 配 , 政 府 就 要 在 財 政 政 策 上 作 出 配 合 。 取 消 遺 產 稅 , 代 表 個 人 財 富 的 產 權 受 到 進 一 步 的 保 障 , 創 富 的 回 報 因 而 得 以 加 強 。 這 就 為 港 人 把 精 力 從 要 求 政府 再 分 配 財 富 轉 為 投 放 到 創 富 之 上 提 供 誘 因 。 從 這 角 度 來 看 , 取 消 遺 產 稅 是 走 對 了 路 。